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采用间距模式、数量模式、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模式制订。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五条 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城市中心区、农村发展区和场镇居民区。
城市中心区指金堂县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详见第十八条);农村发展区指离交通要道较远、地理位置偏僻的单一行政村或社区(具体名单见附件);场镇居民区指金堂县境内除城市中心区和农村发展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以场镇、居民聚居点及城乡结合部为主。
第六条 城市中心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
第七条 农村发展区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每个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每个村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第八条 场镇居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经营户不足2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个。市场内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须满足所在区域最短间距的要求。
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进出通道口大门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不足8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住户800户以上的,可设置零售点2个,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须满足所在区域最短间距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000户以上的,进出通道口大门单侧30米内按照不相邻原则可分别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在500户以上且不足1000户的,大门单侧30米内按照不相邻原则可设置最多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侧各30米内总共设置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不足500户的,大门单侧30米内可分别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受所在区域最短间距的限制。
本规划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区域,处于第七条区域(农村发展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受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限制。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每个后勤服务点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须满足所在区域最短间距的要求。部队营区、监狱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三条 封闭式商业综合体,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四条 对于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零售点总数的1.5%;除部队、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以外的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辖区上年度末零售点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政府规划打造新兴开发区、聚集性商圈逐步成型、外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等因素导致现有零售点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60米的区域;
(十)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按照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 金堂县环城路(含环城路),指由金堂县政府规划的北起唐巴路、东经金堂大道、南至盘龙寺大桥跨沱江后顺接川锅路、西至成金大道,由家珍大道向北、经毗河三桥再次回到唐巴路全长约25.5公里的环形路段。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条 村、镇、社区、街道合并、改名等区划调整,仍参照该规划的区域划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设置了总量控制的娱乐服务和其他类业态,由金堂县烟草专卖局每月将该业态的持证零售户数量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具体业态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B/T18106-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等表述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金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金堂县农村发展区统计
金堂县农村发展区统计 | |||||
序号 | 镇(街道) | 名称 | 序号 | 镇(街道) | 名称 |
1 | 赵镇 | 石槽堰村 | 79 | 五凤镇 | 小凤村 |
2 | 家珍村 | 80 | 白凤村 | ||
3 | 栖木河村 | 81 | 青凤村 | ||
4 | 三合村 | 82 | 玉凤村 | ||
5 | 石子岭村 | 83 | 白岩村 | ||
6 | 栖贤街道 | 牛背村 | 84 | 金箱村 | |
7 | 双龙桥村 | 85 | 金凤村 | ||
8 | 星月村 | 86 | 三溪镇 | 金河村 | |
9 | 四方村 | 87 | 黑凤寺村 | ||
10 | 梨花沟村 | 88 | 金峰村 | ||
11 | 三学寺村 | 89 | 龙桥村 | ||
12 | 尖山村 | 90 | 玉堂村 | ||
13 | 幸福村 | 91 | 长林村 | ||
14 | 官仓街道 | 红旗村 | 92 | 赵家镇 | 红梁村 |
15 | 双凤村(双凤社区) | 93 | 莲墩村 | ||
16 | 叶家店村 | 94 | 平水桥村 | ||
17 | 白马泉村(白马泉社区) | 95 | 天星洞村 | ||
18 | 柿子树村 | 96 | 碧山村 | ||
19 | 双新村 | 97 | 石峰村 | ||
20 | 鹅蛋山村 | 98 | 金山村 | ||
21 | 荣华村(荣华社区) | 99 | 福兴镇 | 牛角村 | |
22 | 双堰村(双堰社区) | 100 | 园觉寺村 | ||
23 | 新水碾村(新水碾社区) | 101 | 积善村 | ||
24 | 花牌坊村(花牌坊社区) | 102 | 双宏村 | ||
25 | 淮口街道 | 龚家村 | 103 | 三福村 | |
26 | 小柏村 | 104 | 卧龙村 | ||
27 | 姜棚村 | 105 | 清河村 | ||
28 | 苏家湾村 | 106 | 山王庙村 | ||
29 | 天台村 | 107 | 长乐村 | ||
30 | 岳山村 | 108 | 金福村 | ||
31 | 明月村 | 109 | 土桥镇 | 梁家沟村 | |
32 | 白庙村 | 110 | 花果村 | ||
33 | 白果街道 | 五通村 | 111 | 高山村 | |
34 | 红石板村 | 112 | 金壶村 | ||
35 | 回龙桥村 | 113 | 湖包村 | ||
36 | 顺江村 | 114 | 平山村 | ||
37 | 龙王村 | 115 | 高板街道 | 天堂村 | |
38 | 罗盘村 | 116 | 东岳村 | ||
39 | 古堰村 | 117 | 杨溪村 | ||
40 | 高庙子村 | 118 | 玉溪沟村 | ||
41 | 帽顶村 | 119 | 风林村 | ||
42 | 云顶村 | 120 | 安桥村 | ||
43 | 光荣村 | 121 | 高龙村 | ||
44 | 石心村 | 122 | 石桅子村 | ||
45 | 转龙镇 | 龙堰村 | 123 | 金钱寺村 | |
46 | 龙灯桥村 | 124 | 小米塘村 | ||
47 | 桑园村 | 125 | 玉亭村 | ||
48 | 红豆村 | 126 | 鸿河村 | ||
49 | 大桥村 | 127 | 同善村 | ||
50 | 神仙桥村 | 128 | 大禹村 | ||
51 | 仁和村 | 129 | 五盛村 | ||
52 | 石竹村 | 130 | 三岔河村 | ||
53 | 茅庵堂村 | 131 | 金龙镇 | 獐子湾 | |
54 | 泉水沟 | 132 | 良园 | ||
55 | 白果湾 | 133 | 高粱 | ||
56 | 松柏 | 134 | 河源 | ||
57 | 古顶 | 135 | 谢杨坝 | ||
58 | 新开 | 136 | 净因寺 | ||
59 | 丰收 | 137 | 又新镇 | 万安村 | |
60 | 竹篙镇 | 半边街村 | 138 | 柏山村 | |
61 | 红观音村 | 139 | 太安村 | ||
62 | 凉水井村 | 140 | 红缘村 | ||
63 | 金简河村 | 141 | 金龟桥村 | ||
64 | 八棵松村 | 142 | 三元村 | ||
65 | 道沟湾村 | 143 | 宝鼎村 | ||
66 | 凤凰村 | 144 | 净乐村 | ||
67 | 金华村 | 145 | 白鹤村 | ||
68 | 马鞍村 | 146 | 祝新村 | ||
69 | 天宝寨村 | 147 | 油房堰村 | ||
70 | 风岭村 | 148 | 云合镇 | 白象村 | |
71 | 宝塔村 | 149 | 江龙桥村 | ||
72 | 九龙村 | 150 | 磨盘山村 | ||
73 | 兴乐村 | 151 | 金鸡山村 | ||
74 | 熊安村 | 152 | 白塔村 | ||
75 | 桂花湾村 | 153 | 黄鹤村 | ||
76 | 和平村 | 154 | 姜家桥村 | ||
77 | 龙井村 | 155 | 天元村 | ||
78 | 何家沟村 | 156 | 三桥村 | ||
农村发展区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每个村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每个村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